联合会简介


广东省小微企业服务机构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成立于2012年9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会是在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的基础上,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主导,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头,联合各地市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知名服务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全省综合性、枢纽性服务社团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上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接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登记和监督,是广东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示范平台。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粤委办[2016]62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深化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方案》(粤民函[2016]1264号)等文件精神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由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出任会长单位。

联合会的宗旨:团结各领域专业服务机构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全省中小微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投资融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财税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创新、市场开拓、转型升级等一站式“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精准服务。


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广东省小微企业服务机构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Federation of Microand Small Enterprises Servic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省内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组织自愿加入、开放式的全省性联合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贯彻国家和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为指导,积极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整合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帮助企业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东省社团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狮带岗中1号兴隆大厦2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国家和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积极整合利用各自的优质资源,为全省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

(三)联合科研院校共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共性关键技术和专家库,促进产学研合作,进一步扩大服务渠道和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与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联系。

(四)充分发挥会员的资源优势,组织会员为中小微企业提供

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等活动;

(五)组织本团体会员开展培训、交流与合作,加强本团体自律建设,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联谊活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六)出版本团体刊物;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注册地必须在广东省内,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依法登记注册年审、管理规范、诚实守信、业绩突出,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热心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事业,并积极履行本团体会员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填写登记表,提交申请书;

(二)提供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

(三)经本团体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本团体会长批准;

(四)由本团体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享受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团体会员可申请优先、优惠在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等栏目进行信息发布、业务推广;

(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专题会、研讨会、信息交流及考察等活动,并享受有关组织管理费用可能的减免优惠;

(四)对本团体提供的项目信息,有优先、优惠查询权;

(五)对本团体的组织和服务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有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本团体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本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参与和促进合作交流;

(三)对本团体提供的有关企业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翻印、转卖、发表或以其他方式泄漏;

(四)未经授权,不得以本团体的名义办理业务、举办活动或发表言论;

(五)对本团体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向本团体反映情况,为本团体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费收费标准:会长:10000元;

副会长:8000元;

常务理事:5000元;

理事:3000元;

会员: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本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团体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下一届会长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理事会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六条  本团队在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本团体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监事和理事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小微企业服务机构联合会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广汕三路88号

电话:020-83580496 020-83599201

网址:http://www.gdmses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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